今天早上,10點半 陽明家畜醫院收到一張掛號公文。


我讀了很久......還是很不解.....


為何要醫生到動檢所「做說明」?虐狗的人又不是醫院?


緊急報案,不見人影,


而現在竟然還要帶著病歷親自到所說明?


沒搞錯吧!


更離譜的是...........5/19上午10點?!


啥?現在已經是10點半以後啦?


這是怎樣一回事啊?


以下文章摘自瘋狂獸醫師部落格


http://blog.pixnet.net/vetjeff/post/17784640虐犬案後續~~

原來動檢所處理虐犬案件是這樣處理的~~

話說我以前服務的醫院今天早上 10點30分 收到這樣的一張公文



請注意公文上要求要到場的時間~~~

沒錯~~就是 5/19 上午10點

可是公文卻在 上午 10點30分 才送達~

這樣就算想出席也出席不了不是嗎??

那是不是就剛好符合

"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,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" 這個條文呢?

原來這都是動檢所的陰謀阿~~

這樣動檢所就可以結案了是吧??

難怪那些虐狗案會一再的發生~~

而且很好笑的一點~~那天動保員前去醫院了解狀況

既然沒有紀錄整件事~

還要通報人自行提供資料前往動檢所去報告??

有沒有搞錯阿???

如果通報人沒提供後續資料是不是動保員就不繼續處理了?

可以派大隊人馬出來取締未施打晶片的狗

卻撥不出人力來處理虐狗事件???

我看動保員根本就可以廢除了~~

因為有跟沒有是一樣的~

我想家辛苦的納稅~也不希望用在沒用的地方吧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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